如何看待旅游中的“维权”与”过度维权” (1)
2007-06-26 作者: 佚名 来源: 互连网 浏览次数: 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简介:近几年我国外出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旅游投诉也在增加。有关方面在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对一些在维权中以过激行为提出过分主张的现象感到担忧。
称之为什么,消费者维权时应对自己负责。但说以诉讼相威胁就是过度维权这不行。诉讼标的高,告你了没赢也不能叫过度维权。但有时,比如一包饼干里发现一根头发,你要50万,是过分。遇到这种情况,按50万收诉讼费,最后判他得1000元,他自己就会明白。所以,应该教育消费者合理诉讼,计算维权成本。
北京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说,过度维权常常将单一过错变为混合过错,使法庭的确认难度增加。消费者依法维权本来是合理的,但由于采用了过激行为,最后可能你应该得到的损失赔偿也没得到。依法维权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不能因旅行社违规就让它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方法律关系如何看
按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运输部门还是旅行社,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这是很明确的。
然而,旅游是多要素综合性活动,它常常受到像航班延误等旅行社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这种影响又势必关系到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涵盖旅游各相关方面包括消费者权责的独立的旅游法律,每当出现这种问题后,旅行社经常采用的办法或是与相关第三人协商交涉,或是以自己的收入补偿游客损失。而这又往往或使旅行社感到冤枉,或使争取权利者费尽周折,并常常使具有法律关系的三方陷于困扰之中。
以航空公司为例,航空、旅行社、游客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一种观点认为,游客与航空公司的关系是直接法律关系。旅行社只是游客的代理人而非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它不应对后者的延误承担责任。但旅行社有责任帮助游客维权。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商务师孔伟平则认为:让消费者找航空公司恐怕站不住脚。虽然有关旅行社的义务上没有提到损失由你“代理”,但你应先赔付给游客,然后旅行社再去找航空公司,因为游客直接的合同当事人是旅行社。
韩华胜将游客与旅行社的关系比喻为消费者与商店的关系,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应该由商家先行赔付,然后商家再去找生产厂家。但杜一力司长对此提出疑问,理由是:普通商品已经实现了市场竞争,商店进货拥有选择权,而旅行社接触的上下家有的有选择权,有的环节却有一定的垄断性,如饭店可以选择,但飞机、铁路不可选。尤其在一个目的地确定、时间要求确定之后,基本没有选择。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却要承担下家的责任是否合理?
哪些损失不能赔
专家认为,除了民航、旅游方面的法律,处理这类纠纷时,还要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遇到飞机晚点,客人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但消费者应该知道哪些能赔哪些不予赔。
对于飞机延误,与会者强调:一、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二、只赔偿直接损失。孔伟平律师说,类似的情况,世界范围内赔偿都是很低的,要么改签,要么退票。这是因为航空行业有很大的特殊性,它和汽车火车都不一样,它由于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比较容易且显而易见。对航空公司来讲,它要承担这些会造成成本太高,以至于很多人坐不起飞机;你说由于飞机延误,耽误了你第二天的工作,而这天你要讲课,要挣钱,这一概不赔。现在很明确,就是赔偿直接损失。你的工作这么重要,你可以办保险,航空公司赔不了,保险给你赔。
此外,消费者被提醒的是:游客在维权时采取了不恰当的过激行为而扩大的损失不予赔。
有关方面提供的最近的一个判例支持了上述观点:2001年,大连周水子机场,因航班迟延游客拒绝登机出境游未成,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由拒绝登机的游客承担民事责任。从专家对此案的评析中看出:一、该航班延误是沈阳降雪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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