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2“苍山案” 死因:寒冷、饥饿 教训:
(1)年幼无知;
(2)无任何野外生存装备;
(3)未获得家长或老师的许可,盲目、私自去冒险;
(4)我们的中学几乎没有野外教育。
2.1992“太白山”案 死因:滑坠跌成重伤、体力衰竭而亡 教训:
(1)盲目探险,一时兴趣
(2)无任何野外生存装备;
(3)缺乏野外生存的常识和经验;
(4)恐慌情绪漫延,得不到有效控制;
(5)山区旅游管理部门在游客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方面做得不够完善;
(6)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救援机构。
3.1993“峨眉山案” 死因:为救伤者“一脚踩空,坠入100多米深的悬崖。”……“头部蹦裂”、“伤势太重”、临死前吃树叶、树皮和青草。 教训:
(1)“由于他们探险是出于好奇与勇猛,犯下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此次行动完全是处于一种”保密“状态,这就使得他们在陷入绝境时,无人知晓。”
(2)在获救前已断粮水5天4夜,体能已近衰竭,已有2人昏死过去。
(3)“装有帐篷和食品的背囊被树枝挂下山谷;
(4)“祸不单行,在莫江身后李崇波不慎滑倒,翻滚到10米外的岩下。”
(5)获救的唯一线索是在小卖部曾买过80个鸡蛋和几斤饼干以及受困者之一的民警最后的鸣枪求救信号。
4.1994“阿尼玛卿案” 死因:滑坠导致身体严重受伤丧失行动能力,未得到及时救助,最后死于长时间体温过低。 教训:
(1)6名队员五一人亲眼见过雪山,有关冰雪作业方面的知识亦仅限于怀柔基地王勇峰20分钟的理论课;
(2)在大本营,没有一个具备一定登山知识的人,没有随队医生,没有同外界联络的工具。这便意味着一旦山上发生意外,山下将束手无策。没有后援,是登山之大忌,这些他们都忽略了。也许,他们寄希望于这是一座安全的山。
(3)没有海拔高度计,无法知道确切的`海拔高度,以为距顶峰很近,实际上距顶峰高差还有逾千米;
(4)当时天气已转坏,事前也知道5天后阿峰地区将出现大范围的降水天气,不顾一切,不带任何防寒装备在晚上登顶,完全违背登山常规;
(5)C2的人未等突击登顶队员的到达就擅自先行撤营,理由是三人中只有一付可以使用的冰爪,怕雪大了下不去;
(6)大本营在天气变坏一天后撤营,仅留一个人。无论出自何种理由,这一决定都是草率的的,说明他们对登山的严酷性和集体观念的重要性缺乏了解。
(7)上山时未设路标,下山时在判断路线上发生分歧,为统一意见耽误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
(8)下撤时,孙平



